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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3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南港托兒所
提問內容:
本所新址室內裝修工程得標廠商在核對相關證件時,無法依-投標廠商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聲明書第10 項附上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勞保證明文件影本,本所以去函請廠商補正資料: 1.該廠商表示,投標文件中室內裝修專業人員確實沒有在該公司加保, 2.該廠商表示本所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中未註明,故無法提共. 3.該聲明書已載明於投標文件中-投標清單內的文件之ㄧ,確實未載明於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中,本所此招標作法是否符合本府規定?. 4.若該廠商回復確無證明文件時,可否依該聲明書附註1規定,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得標權並沒收押標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0 條哪項規定撤銷得標權並沒收押標金? 5.同樣的-廠商等法律責任切結書中專任工程人員(開工前須檢附)亦無法取得,該如何處理? 6.若逾期(決標後15日)未簽約如何續辦? 敬請協助!
答覆內容:
一、查本採購案係屬室內裝修業,得標廠商如非營造業廠商,其工地負責人尚無須具有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之工地主任資格(請參考本府工程契約範本第19條【乙方工地負責人】規定),另依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之規定,專任工程人員可由負責人、授權代表或專業技師簽認。
二、本採購案得標廠商所聘之室內裝修專業人員未在該公司加保部分,查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另同條第2項規定「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至於該專業技術人員是否須在該公司加保之規定,請 貴所逕向內政部洽詢查明後,本於權責自行辦理。
三、另本採購案於招標文件中,若未載明須將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證明文件,在投標時一併裝入資格標封內,作為資格審查時必要之要件,故相關證明文件可於簽訂契約後施工前送審即可,且專任工程人員可由得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認,即無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問題。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