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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1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捷運公司
提問內容:
93年底頒布之工程採購相關表單,配合本府94年5月5日府工三字第09403826600號函頒布招標文件範本執行有其礙難之處,例如: 一、投標封套(工程)及外封套(勞務、財物)如未統一是否易造成錯置。 二、投標書第3點「…於接獲書面投標通知書次日15日…」,與投標須知於決標次日15日內簽約有出入 三、投標書第4點以前無廠商「減價」欄位,而第4點即以「該項保證金之數額不得低於上開契約總價(即決標總價)之10%」,又若保證金以定額時如何表示四、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如與投標書第6點填寫之金額不符,是否判定無效標,如是其依據為何? 綜上,本公司是否可依實際執行面,修改外封套、證件封、標單封及投標書等範本,或由貴組統一修改。
答覆內容:
一、投標封套係依據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制定,與外封套並不相同,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擇一使用,應不至於造成混淆。
二、有關投標書第3點文字與投標須知第62條文字有所差異部分,經查投標須知第62條:「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故廠商簽約時限仍應依投標書上載明之期限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一般皆以決標總價比例設定,惟若有需設定一定額度之情形,可將比例數字刪除,另於旁邊欄位填入金額。
四、若廠商繳納之押標金與投標書填寫金額不一致,應先確定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已達投標文件所規定之最低額度,再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文件內容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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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