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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4月02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國樂團
提問內容:
本團預計採購5把演奏級大提琴,預算為145萬(每把29萬),5把的規格均相同,但不同廠牌或製琴師所製作的琴,其音色會有所差異,故希望可以在所有投標廠商所提供的琴中,讓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時,挑選出5把最符合需求的琴,但這5把琴有可能分屬不同廠商提供,請問該如何規劃招決標方式?
答覆內容:
1.機關辦理採購如須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及其施行細則第65條,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9年11月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787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併請參考。
答覆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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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