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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3月21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預計辦理10億元的財物採購案(含設計、供應及安裝之財物統包)設備費約七成,設計供應約三成,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若該應花稅法:同一憑證具有二種以上性質(設備費、安裝費),如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需以契約總價金則較高稅率計算印花稅額。以本公司預計的採購金額,印花稅額將高達1百萬元。倘能分開訂立設備買賣和安裝合約則本公司只需要支付30萬12元的印花稅。 請問本公司在辦理採購時,能否同時使用財物採購契約和統包工程契約,分別依設備金額和設計安裝金額分別訂約?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第1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第2項)。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除依上開規定,訂頒統包實施辦法外,並訂定「統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等,供機關參採使用,先予敘明。
二、該財物採購案倘經貴公司依上開規定評估以統包辦理招標,依統包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招標之範圍為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
答覆人:
賴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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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