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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保留決標,俟113年預算通過審議後才決標 請問決標紀錄也須依規定1個月內上採購系統公告決標嗎
答覆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復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爰辦理保留決標俟113年預算通過審議後決標者,亦依前揭規定將決標結果自決標起30日內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答覆人:
張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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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