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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美術館
提問內容:
您好,請問一下,本機關與廠商已簽訂契約,契約金額為美金52,311.4元,今擬新增一項目並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金額為美金3,532元(以匯率1:33計算,約新臺幣116,556元),係屬小額採購,該新增項目得否直接適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之核准規定,即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逕洽廠商採購即可?或者是新增項目就須辦理議價? 又,如新增項目即須辦理議價,其適用法條為何?尚祈釋疑,謝謝 本機關於網路查找之得逕依第5條之佐證資料: 1.工程企字第10500326530號(https://planpe.pcc.gov.tw/prms/explainLetter/readPrmsExplainLetterContentDetail?pkPrmsRuleContent=60046617&_csrf=32aa101b-3e76-4d16-bde8-42f0c5621373) 2.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採購監辦實用手冊"Chapter 2第四章(https://www.ethics.ntpc.gov.tw/home.jsp?id=8776589f27d974f8) 3.劉律師撰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0808)
答覆內容:
一、採購案契約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情形者,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先予敘明。
二、有關貴館所詢「機關辦理新增項目之契約變更,契約變更累計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辦理方式」一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5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500326530號函附件疑義說明三,工程會意見二所載(略以):「貴局辦理後續擴充或契約變更,如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依本會訂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復依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綜上所述,貴館辦理新增項目之契約變更,倘契約變更累計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得逕洽廠商採購,免辦理議價。
答覆人:
賴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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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