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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06月23日
提問分類:
其它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提問內容:
本處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因有廠商表示「欲捐贈工程」,亦即贈與本處一組工程施作,改善本處「動物美容區」環境,請問是否可以接受此類捐贈?
答覆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及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是以,廠商捐贈工程及其作業,與前述政府第2條所稱「採購」及第3條機關辦理採購之規定有別,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請貴處本權責參考其他機關受贈之相關規定辦理。
答覆人:
賴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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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