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栽保活證金是否適用優良廠商減收50%之保證金規定?
有關本府投標須知第88點第1項前段規定略以:「優良廠商在獎勵期間內,參加本機關採購時,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金額減收50%……」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1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508450號函檢送98年10月20日召開「研商植栽工程種植及養護費用給付方式」會議紀錄意旨,植栽之保活保證金雖以「保證金」為名,究其性質實屬依植栽存活情形給付部分植栽工程款,要求廠商繳納或機關保留之金額,其性質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保證金,爰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88點所定優良廠商獎勵優惠不包含植栽保活保證金。(請參閱本府工務局107年7月26日北市工採字第1076005945號函,公開於採購業務資訊網之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