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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01月0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提問內容:
長官您好, 請教有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的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詳細價目表(標單)」其中列有一項次為「清潔用具增購汰換」每月單價1,000元(共計12個月),機關辦理每月驗收及最後一次驗收,是否應請廠商提供「清潔用具增購汰換」採購內容、金額等相關單據,列為驗收文件之一,查驗廠商每月採購清潔用品金額是否確實為1,000元(本案勞務採購契約第12條驗收程序中未將上述說明列入驗收內容),如文字表達不清楚,可用電話聯絡,謝謝。
答覆內容:
一、經查貴所契約第5條第1款第3目:「其他付款條件:(1)由廠商開立統一發票按月向機關請款。(2)廠商於次月5日前開立統一發票送交機關,機關連同廁所清潔督導檢查表、工作檢查表、每月查驗表及清潔人員差勤紀錄一併查驗,資料審核確認後15個工作天內付款,廠商可提供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 。」,爰貴所辦理查驗,廠商即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二、另依契約第3條規定本案係採總包價法,倘詳細價目表項次2之「清潔用具增購汰換」備註欄位未有實作數量結算,或契約文件未有檢據核銷等約定,給付價金應為該項目之契約價金。
答覆人:
張雅蓉
電話:
1999轉1056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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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