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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提問內容:
長官、先進您好,想提問後續招標事宜 目前整體進度:目前辦理勞務之規劃設計案,已編制相關預算書,即將辦理採購事宜 問題:辦理本次工程設計時(以下簡稱A工程),因部分預定施工範圍會影響與同單位一處已完工工程(以下簡稱B工程),並且需要將原B工程的機電設備進行位置上遷移,但目前B工程剛完工且仍在保固中(還有4年保固時間),若A工程辦理後續招標及發包作業時,是否可以將單獨部分工項指定給B工程之廠商施作呢? 此舉是否會違反採購法中公平等相關原則。 謝謝您,盼能獲得先進回復
答覆內容:
有關所詢是否得指定廠商施作一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22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同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請貴處本於權責酌處。
答覆人:
廖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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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