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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本校辦理學生應付代收款之限制性招標財物採購案,訂約時訂明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驗收後結算金額1,018,714元超過原契約金額994,340元,且並未有項目變動,由於請問是否仍應做契約變更。又,原本限制性招標時未達公告金額,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後已逾公告金額,請問是否於採購程序上有影響?(已履約、驗收完成,應無再補收履約保證金之實益)
答覆內容:
一、有關貴校所詢「契約定名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結算金額與原契約價金不符是否需契約變更」一節,查「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補充附記四規定:「契約如約定以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施工項目、財物供應及安裝項目或勞務提供服務項目,經依契約圖說(如無則免),按原定之項目內容及規範施工、供應及安裝或提供服務,而有契約項目之數量與實際完成之數量出入之情形,如無新增工作項目且預算足以勻支,依前揭實作數量結算均無漏列或誤計之情形,且不影響按期估驗計價者,得併同驗收結算時辦理,無需辦理契約變更。」,如貴校屬前揭規定所述之情形,則無需辦理契約變更。
二、另有關貴校所詢「原採購案經結算後逾公告金額,是否影響採購程序」一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是以,依貴校所述僅結算後逾公告金額,未涉及契約變更,尚不影響採購案之採購程序。
答覆人:
賴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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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