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5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提問內容:
有關本所人事室因行政中心(A、B棟)大樓耐震能力修繕補強工程,致辦公空間動線改變,擬變更設計,修改出入口、辦公空間移至另一側、敲除木櫃改購置鐵櫃及增設OA屏風暨相關配電設施,是否符合相關採購法令規定。
答覆內容:
一、有關工程契約變更,請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第11點規定之程序辦理,應考量加、減價經費之來源、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妥適性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之。
二、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情形應符合「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其中之一項次,並依該項次之核准、監辦、備查規定辦理。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