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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9月15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本處勞務採購案廠商需先完成建置收費設備始可提供服務,原預定建置時間為120日,至110年8月底完成建置作業並查驗,因國際疫情影響部分電子元件供貨困難,目前供應商尚無明確交貨時程,故函文展延至111年3月建置完成並提供服務(檢具元件廠商文件證明),查依前揭工程會函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附件2)第三點,已訂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工程仍有部分進行者之工期展延規定。為利周延,本案展延履約時程合理性,將再提具下列事項至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諮詢確認: 廠商申請展延至111年3月約210日,並提供證明是否得以展延?是否有相關案例提供參考?展延天數是否有限制?所需具備佐證文件?
答覆內容:
本案經電洽貴處提問人表示,該勞務採購案履約項目部分「電子元件」係由馬來西亞進口,由於該國受新冠疫情影響無法依約提供貨品,爰請貴處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8月30日工程管字第1100018468號函(本府110年9月2日府授工採字第1100135263號函諒達)之處理原則辦理。
答覆人:
李姿萍
電話:
1999分機1057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