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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提問內容:
採購小組長官勛啟: 不好意思打擾您寶貴時間,煩請釋示以下問題: 1.本局需求單位提出委託廠商辦理「藥商許可證審查」(採購金額新台幣52萬5000元),廠商資格涵括法人或團體、學校、自然人及其他廠商等,並無對營業項目進行限定,惟決標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承作,現其他廠商質疑該文教基金會章程並未登載可從事該項業務,請問文教基金會能否參與政府勞務採購? 2.另該需求單位主管兼任得標文教基金會之董事,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範?
答覆內容:
一、營業項目之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96年1月18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示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本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惟應注意僅限本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至投標廠商是否符合 貴局所定資格條件,允屬 貴局權責,請本於權責並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1條之規定審查。
二、提供意見供參:「藥商許可證審查」,是否具專業性需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得承作?由文教基金會是否得以承攬?請詳為考量審酌。
三、查本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僅限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同條第2項之情形,需求單位主管若非屬工程會88年12月29日工程企字第8822036號所稱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則建議依本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令其迴避。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