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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3月11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您好 有關工程預算編列部分,預算書內之稅什費是否有規定比例範圍? 因我們目前估算是約12%,經查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未見相關說明。 另查 098 年 07 月 01 日府工採字第09830160100號之函釋,有關「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第8點第(六)款明定稅什費編列包含項目一案,說明......(略)得按分項工程費之10%至15%為估算原則。 再請協助解惑,感謝!
答覆內容:
1.「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業於109年9月9日停止適用,本府98年7月1日府工採字第09830160100號函亦一併停止適用。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撰「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供主辦機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及基本設計階段概估或概算工程經費之參考。查「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總則篇」第3章總3.3.2節:「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以直接工程費、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工地安全衛生費、品管費總合之百分比編列為原則,並依個案工程特性檢討調整。營業稅以直接工程費、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工地安全衛生費、品管費、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之5%編列為原則,並應依當時之營業稅法規定檢討調整之。」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並未規定比例範圍,應依個案工程特性調整,常用稅什費包括之經費項目有廠商之營業稅、利潤、管理費及工程保險費。另查「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建築工程篇」之案例採7.5%估列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
答覆人:
廖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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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