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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3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私立中山小學
提問內容:
請問本校有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廁所門更換」採購案,可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請問上網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時,是否需附上招標須知?或僅需附上規格需求表供廠商報價即可?另本案僅為更換廁所門及遮板,應否屬於財物採購含安裝?
答覆內容:
一、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請依該規定辦理。併請參考工程會89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8813674號函示。
二、是否屬財物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認定。
三、貴校非屬本法第3條所規範之機關,其經費如屬本法第4條所稱之接受機關補助,因本案未達公告金額,仍得不適用本法。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02-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