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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08月13日
提問分類: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開標現場除了投標廠商,是否可以開放不相關人員進入開標現場
答覆內容:
一、法規依據:
1.依採購法第45條第1項,「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另依施行細則第48條第2項,「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
2.參考採購法第45條之立法原意,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以公開方式辦理為原則,但得於招標文件另為規定其處理方法,
二、依前揭規定,機關辦理開標應公開為之,並應允許投標廠商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若非屬前述人員,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機關得不開放進入開標現場。
三、另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49點第1款,代理人應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如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另依同點第4款,「開標案件每一投標廠商得參加人數為2人,非投標廠商之人員不得參予開標」,故本府於投標須知規定非投標廠商之人員不得進入開標現場,且投標廠商參加人數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利開標程序管控順利。
答覆人:
賴柏誠
電話:
02-27208889#1055
電子郵件:
mike5205@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