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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07月27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底價的功用?為什麼要訂底價?
答覆內容:
一、為什麼要訂底價:
依採購法第46條,「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除有採購法第47條各款情形外,皆應訂定底價。
二、底價的功用:
依採購法第52條,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綜上,機關訂定底價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並以其作為決標予廠商之依據。
答覆人:
賴柏誠
電話:
02-27208889#1055
電子郵件:
mike5205@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