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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05月1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提問內容:
您好: 我是產業發展局的陳小姐 目前手上辦理一件採購案 經費來源為受經濟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所補助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各地方縣市政府提案 再由各縣市政府委外發包辦理 經濟部為控管各縣市政府進度, 設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小組, 委託給某財團法人執行監督 請問地方政府在辦委外招標時 該財團法人是否能投標? 是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答覆內容:
所詢疑義,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

所詢經濟部委託財團法人執行監督相關事項,建請洽經濟部釐清該法人監督之範圍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致有該法人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之情形。
答覆人:
曾志漢
電話:
02-27208889#1055
電子郵件:
pihan@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