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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03月05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長官您好: 請問工程相關人員的問題 1.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可兼職其他工程嗎?是否需專職?何處條文規定? 2.關於工地負責人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3.關於品管人員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4.假若甲生已為A工程的工地負責人並未竣工離職,那甲生可為B工程的安衛人員嗎? 5.請問乙生可以同時為C工程的工地負責人與品管人員嗎?
答覆內容:
有關所提疑義,經洽本府工務局協助提供意見,彙整說明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兼職問題: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二)綜上所述,專職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常駐現場執行業務,且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二、工地負責人兼職問題:
(一)有關工地負責人兼職規定,請參閱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一)1之規定,略以:「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具有[ ]年(未載明者為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擔任工地負責人,且應專任...。但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者,於徵得機關同意後,得為兼任,兼任工地負責人須受聘於廠商,且應切結其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3項工程為限...」,其中「兼任3項工程為限」,係指兼任其他標案工程。
(二)惟如該工程需依營造業法第30條設置工地主任時,依本府99年6月30日府授工品字第09912564600號函說明,工地主任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三、品管人員兼職問題:
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對於品管人員之專職及兼職均有規定,其中兼職品管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案以三案為上限。
四、綜上,倘有法令對上開執行工地之人員(工地負責人、安衛或品管人員)有規定應「專職」之限制者,無論就「身分」或「標案」並無除外之情形,均不得兼任。
答覆人:
陳永祥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hsiang666@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