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為規劃校舍照明設備整修工程招標,照明器具(燈具)擬依政府以節能省電之政策,規劃採用「高效率電子式」燈具,因「高效率」無法有認定之標準指標,是否可依據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後段「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辦理。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故本案應先審視是否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之規定,若無標準而欲提及特定廠牌及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時,所列廠牌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事項」第八點之規定,查本府96年4月17日府授工採字第09630131100號函已列有遵循事項,該函文已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二、若 貴校仍無法自訂規格,查臺灣銀行訂約部之共同供應契約(可至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查詢),列有高效率省能照明裝置(高效率電子式省電燈具)等多家廠商名單及契約名稱,可先檢視是否有符合需求者。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