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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9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工程履約期間,若廠商提送之估驗計價文件若有須改正事項,經一次通知請廠商限期改正,廠商於期限內重新提送,惟相關應改正事項仍未完全改善,請問機關應如何處置較為妥適?
答覆內容:
一、施工廠商重新提送之估驗計價相關文件,其應改正事項仍未完全改善,機關後續處置係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約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二、謹提供參考意見如下:
若所詢工程採購契約將本府訂頒「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下稱本表)列為契約文件,且施工廠商重新提送之估驗計價文件經相關權責單位審退者,依據本表項次2.23「施工中估驗計價」及附記6規定,經審查、審定(複核)、核定若有須改正事項,應一次通知廠商限期改正,除有不可歸責於施工廠商之事由外,施工廠商辦理改正次數超過1次者,自第2次審退文件送達次日起,仍依本表逾期或違反罰則,連續計罰至改正完成日止。
答覆人:
張良玄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shyuan@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