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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4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1.本局96年度尿液委外檢驗勞務採購,原預算金額新臺幣539萬2,250元,採購金額674萬0,312元,前因減刑條例釋放煙毒犯人數大幅加,使預估採購數量與實際需求量不符。 2.雖本局於契約擴充係針對未來新契約未及時簽訂時,依原決標價格後續擴充以3個月為限。 3.惟本案採購數量明顯不足,於契約截止前恐逾採購金額,故擬以變更契約方 式,增加採購數量。 4.請示,本案契約變更金額上限為何。
答覆內容:
 貴局96年度尿液委外檢驗勞務採購案,如於契約截止前逾採購金額, 貴局得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及檢討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4款之規定:「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循程序辦理契約變更,尚無契約變更金額之上限,惟應審慎依循;或另案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本案請 貴局依前揭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答覆人:
王凱利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ah5151@tcp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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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