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問題:
投標期限截止後,因家數不足已可確定流標,請問可否通知已投遞招標文件廠商,免得廠商趕時間白跑一趟。
目前遭遇困擾:
是否應依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不得洩漏,但常讓廠商為參加招標(尤以中南部)而提前一天或趕個大早搭高鐵趕來,到場才知流標,勞民傷財,也損政府便民形象,是否有較佳處理方法?
截止投標後開標前,若已確定流標,通知投標廠商得免到場尚無不可,惟仍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之規定。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