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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5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營運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提問內容:
一、本局辦理「公有設施設備委記經營管理」如:委託民間經營臺北國際藝術村、委託經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等…有關公告金額估列基礎事宜。 二、依本府「政府採購法適用原則分析」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本局現行以政府採購公告系統為公告平台,若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試問營運管理公告金額估列基礎原則為何??
答覆內容: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採購,涉及第99條甄選投資廠商者、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其採購金額之認定,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7、9、10款規定及本府95年10月5日府授工採字第09505229600號函辦理(公開於本府採構業物資訊網站http://pwb.taipei.gov.tw/bid_system/index.php?act=list&cid=147)。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