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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1月3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提問內容:
本校承辦97年全國身障運動會 97年5月於花蓮舉行4天3夜 有關住宿部分 費用約120萬 因考量花蓮地區交通之便利性 需分至各個比賽會場 擬採用限制性招標辦理 依採購法22條1項11款是否妥適
答覆內容:
貴校辦理住宿採購,擬採用限制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1項第11款之規定辦理,因本款另訂有「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係機關指定地區公開徵求房地產之作業規定, 貴校擬辦理住宿之採購不符合本款之規定,請另行採用適法之規定辦理。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