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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2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及設計競賽之評選,適用同法第94條之規定,成立5人至17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其名單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次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其外聘專家、學者,應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立之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請問業務單位遴選外聘評選委員得否自行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立之建議名單(資料庫)以外覓得適當人選,敘明理由併同於建議名單(資料庫)內遴選名單簡化程序一次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此種做法合於規定嗎?抑或必須先於建議名單(資料庫)內遴選名單(含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產生名單)簽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若有餘額再於建議名單(資料庫)以外覓得適當人選另行分次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答覆內容:
一、茲依本府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之提醒說明(本府95年10月2日府授工採字第09505172500號函諒達),其本府說明二:「機關辦理採購,如有需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者,….,如未利用旨揭系統完成招標前置作業(包括遴選委員作業及最有利標前置作業)者,將無法辦理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故利用該電腦系統產生評選委員名單為招標前必要之作業。
二、上揭本府函文說明四:「各機關除有特殊情形外,應利用該電腦系統產生之名單遴選評選委員,不得任意指定特定委員;對於評選委員未利用電腦系統篩選委員名單及電腦篩選有異常情形之採購,工程會將列為稽核小組或建請審計單位優先查核之對象,本府亦將優先執行稽核監督。」,故應利用該電腦系統產生外聘專家學者名單,若未能於旨揭系統覓得適當人選,仍應先於工程會建立之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其他適當人選,未能自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三、請注意,未經系統遴選委員名單(遴選比例為零)或外聘委員未採用系統已遴選名單、委員名單遴選自電腦系統比例過低者,該系統會列為異常狀態警訊,以作為後續稽核或追蹤問題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使用手冊──目錄8)。
四、所詢不參採系統遴選建議名單或專家學者資料庫名單之其他人選,可否自資料庫以外覓得適當人選併同前開名單簡化程序一次簽報首長核定一節,此為機關內部行政作業流程,建請自行卓處;惟簽呈中應說明不採納前開名單之事由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應考量遴選之優先順序,並敘明理由,以符遴選程序。
答覆人:
張孟超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