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有一財務招租案件(原光華商場舊址業經新建為資訊產業大樓,該大樓除安置原有攤商外1樓及B1出租經營);本案欲採公開評選後決定承租者,惟評選委員建議將有關違反政府採購法101條之不良廠商亦列為本案投標須知條款之ㄧ,請問妥適否?
有關 貴處函詢財務招租案件,評選委員建議將有關違反政府採購法101條之不良廠商列為本案投標須知條款之ㄧ,是否妥適疑義案,查本案招租案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政府採購法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號函)。本案經洽 貴處提問人表示係依據「臺北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如尚有疑義請洽本府財政局咨詢。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