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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2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有關「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專用網路服務案」契約頻寬與數量認定 依補充投標須知肆、注意事項六規定「詳細價目表之數量係為報價之基準,承包商仍須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標承包商申裝之數量、頻寬,提供符合規範具穩定性及安全性的網路品質,且不得拒絕」辦理。 本局需求單位(犯罪預防科)於審核機房端實際申裝數量時,發現除申裝數量維持108條外,幹線傳輸頻寬需求應在500M以下,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稱中華電信)請款項目之幹線網路傳輸項目數量108路(1G-77路、200M至700M-各1路、100M-25路)明顯不符。中華電信表示無法接受。致請款之頻寬與數量認定產生爭議 本件請款項目經監造單位(台灣世曦公司)審核確實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電路頻寬及數量供裝,數量並無不符。並提出「電路租用頻寬、數量爭議建議方案」,並建議本局採用「方案2-維持原案」,以確保本案能夠順利執行,且無履約爭議,避免進入調解、仲裁、訴訟等採購糾紛處理流程。 有關上述爭議應採何種方式辦理,需求單位(犯罪預防科)若堅持依補充投標須知肆、注意事項六規定,要求中華電信仍須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標申裝之數量、頻寬,應如合因應。
答覆內容:
一、所詢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約定辦理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契約未約定者,請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調辦理。契約雙方如有履約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有關「補充投標須知肆、注意事項六規定」係為招標文件之一,於決標後則為契約之一部,若本案投標文件之補充投標須知肆、注意事項六規定「詳細價目表之數量係為報價之基準,承包商仍須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標承包商申裝之數量、頻寬,提供符合規範具穩定性及安全性的網路品質,且不得拒絕」業已有訂定,請 貴局依該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透過採購程序決標訂約在案,雙方應遵守契約約定,今甲方若有因需求內容變更,甲方於必要時得與乙方辦理契約變更,經雙方合意完成契約變更程序後據以執行;若無契約變更者,則應依契約規定執行辦理。
(三)另有關「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專用網路服務案」、「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2案,據 貴局所述契約內容,其標案契約內容訂定似有相關連性及延續性,倘該二案係為同一採購目的及需求或有其關連性,則應回歸且探求當初原招標案之採購原意,並應檢視契約內容之訂定、決標與履約後之後續執行應為一致,並依契約內容落實執行,而不以內部單位立場及考量不同,而影響廠商之權益,應以維護公共利益並考量公平合理原則。有關本案需求認定之建議方案,請 貴局依契約約定及以上參考意見,本於權責自行卓處。
答覆人:
高鈺雯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ywkao@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