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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2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有關「免外線」電力引接之土木管道,承包商要求依詳細價目表「F-4台電供電管道引進」辦理計價事宜 依據需求計畫及補充施工規範第17章17.3(2)之規定:台電供電管道引進依實做數量,以處為單位計價,復查詳細價目表台電電源引進點每處1,278元,台電供電管道引進每處7,129元,「免外線」電力引接因無土木管道之施作,應以上述何種方式計價? 可否依17.2(8)D.之規定「…採用架空佈設纜線供電時,其費用以該施作之原則項目所含管道費用30%計算。」辦理。
答覆內容:
有關「免外線」電力引接無土木管道之施作,其計價方式如契約已有相關約定,請依契約約定辦理。
答覆人:
張良玄
電話:
6752
電子郵件:
shyuan@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