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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1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提問內容: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請釋義。 1、第四條法條中所指的"補助金額"係指政府機關補助法人的總金額,亦或是政府機關補助法人的總計劃金額中,用來執行單一採購的金額,例如本府補助法人200萬,該法人用於採購業務為50萬,補助金額係指何者?法條中2個補助金額否為相同意思? 2、第四條中"補助金額"若係指實際用於執行採購的金額,而非政府機關補助的總金額,例如本府補助總金額為230萬,法人用來執行採購案金額為60萬(低於公告金額),是否就不適用採購法? 3、承上述2,執行採購的金額低於公告金額,若不適用採購法,無採購法49條適用嗎?是否係指該項採購案件採購方式按照法人內部自行訂定的作業程序,無需上網公告7天,亦無須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訂定契約嗎? 4、第四條法條中,其中2個要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是否意指用"且"字連結『』中2個要項都要符合,才適用採購法,反之只符合單一要項則不適用嗎? 5、承上述,若採購案計為200萬,本府補助用於此採購案件之金額為100萬(非總補助金額),法人出資101萬,未占公告金額半數,則不適用採購法嗎?
答覆內容: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其前提為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該「採購」案,故本法第4條規定所稱補助金額,係指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並用於採購之金額,不包含未用於採購之其他補助金額,先予敘明。
二、承上,所詢內容說明如下:
(一)疑義1:「補助金額」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2項規定及上開說明認定之。
(二)疑義2及3: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如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依本法第4條規定,無本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得按照該法人或團體內部自行訂定作業程序辦理。
(三)疑義4:依本法第4條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始有本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四)疑義5:本例採購金額若為200萬元,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金額為100萬元,則依本法第4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另疑義5所述「法人出資101萬,未占公告金額半數」,與「採購案計為200萬,本府補助用於此採購案件之金額為100萬」之內容有所矛盾,應先予釐清該採購案之採購金額。
三、有關本法第4條規定之適用,請參考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本府相關電子書/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電子書之「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第3頁流程圖。
答覆人:
張良玄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shyuan@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