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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6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目前「淡水線後續噪音改善工程(A組)(案號:P09601298A01)」原決標方式係採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廠商於投標時需檢附「技術計畫書」(規格標),該廠商於技術計畫書內容表示將採用「新光國際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吸音材料。 惟施工時廠商係逕行改採用「炯惠機械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吸音材料,因該吸音材料於本公司提送試驗機構檢驗後均可符合契約材料規定,二者外觀上亦無顯著差異,且目前已安裝完成超過50%,請問本案是否仍需請廠商更換為「技術計畫書」所指定之吸音材料,或得依契約規定以其他方式處理,敬請釋疑,謝謝。
答覆內容:
一、廠商投標文件經機關決標後應屬契約文件之一,另機關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案件,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9點規定:「機關對於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先予敘明。
二、本案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技術計畫書」已屬契約文件之一,倘廠商擬變更原廠牌、型號應依契約「廠商(乙方)請求契約變更」之相關規定辦理契約變更程序;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規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惟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3
電子郵件:
chieh2@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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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