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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1.本局"山豬窟復育工程"94年與廠商簽訂工程契約(目前工程執行中),其中包含附約"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但此實施要點於95年1月1日廢止,請問本局仍可依據此"實施要點"扣罰廠商嗎? 2.請問市府廢止此"實施要點",有其他替代方案嗎?因為此要點係針對廠商工程施工中違反規定之扣罰,廢止後卻無相關法條可以適用.
答覆內容:
一、所詢係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約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二、茲提供參考意見如下:
(一)依據本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規定略以:「行政規則應冠以本市、市政府、或各機關名稱,並依其性質以『要點』等名稱定名」。
(二)貴局辦理工程採購與得標廠商所訂之契約,如納入「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而為該契約之文件,縱然該實施要點業已廢止,契約當事人仍應依契約約定履行該契約完成。如所訂契約未納入實施要點,援本府法規委員會97年6月12日北市法二字第09731481300號函說明四略以:「行政規則不具有直接對外法規範效力」。
(三)至實施要點廢止一節,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1572章「環境保護」及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訂有工程施工期間,環境保護與勞工安全衛生之相關規範,併請參酌。
三、如 貴局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建請洽詢 貴局法制人員研議。
答覆人:
張良玄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shyuan@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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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