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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提問內容: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1項9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辦理採購,並將價格納入為評選項目之一,經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後,投標廠商資格符合,惟進入第二階段評選作業時,經工作小組進行初步審核,發現其中一家廠商所送之企畫書,並未將價格分析資料列入,請問: 該廠商得否進入評選而僅該項目(價格)評分為0?抑或機關應於評選前即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1項2款之規定:廠商投標文件(企劃書)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認定廠商資格不符不得參加評選?又如依前揭規定致資格不符,機關應依何種程序或於何時判定並公布其資格不符?
答覆內容:
一、本案經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後,投標廠商資格符合,進入第二階段評選作業前,發現有一家廠商於企劃書中未將報價及價格分析資料列入,尚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認定為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而不讓該廠商參加評選。茲因第一階段僅就廠商資格審查,如審查符合者,不得以廠商於企劃書中「未將報價及價格分析資料列入」為由,依前述款次之規定而不讓該廠商參加評選。
二、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時,應載明受評廠商於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外,須特別將本項情形列入初審意見內,送採購評選委員會供評選參考。該廠商仍得進入評選,本案為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採序位法且價格納入評選,該評選項目(價格)是否應一律為零分,建議可交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工作小組可向評選委員會建議該廠商因無報價,故廠商之報價無法納入評選考量,不適合評定為優勝廠商。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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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