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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6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提問內容:
有關開標時,廠商所附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果遺漏有權人員或經辦員圖章,應立即宣判其資格不符或可以請其會後補送?
答覆內容:
查本府前於96年4月2日以府授工採字第09601471500號函表示,由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做為證明之文件,並要求招標單位應於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欄載明並修正補充投標須知在案,至審標作業則應由採購機關本於權責依招標文件規定執行。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