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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環保局
提問內容:
一、勞務採購案,是否可使用複數決標方式? 二、本人目前預計發包一勞務採購案,計畫內容主要宣導本局重點議題(5項議題),對象為本市內各中小學校及民眾。計畫內容包含於市內60個中小學校辦理教育宣導活動、辦理1場次空氣污染防制教育展及設計空氣污染防制教育宣導網頁,網頁包含5個互動遊戲。 三、上述計畫是否可採用複數決標方式進行採購? 四、可行與否?是否有依循之法條規定? 五、是否有建議之採購方向?
答覆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故勞務採購亦得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準此,機關得依標案性質,並考量市場需求,研訂招標項目或數量之組合,或其他必要之限制條件,訂明於招標文件中,由投標廠商視履約能力分別投標。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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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