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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3月19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有關台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八條■監造服務費第一項第二款「計價金額計價方式:服務費用×(各分工程標廠商於該二個月中估驗計價金額總價)/各工程標契約金額總價)×()%」,其中估驗計價金額係指僅包括估驗核發金額或者亦含估驗保留金額?
答覆內容:
貴處所詢問題「估驗計價金額係指僅包括估驗核發金額或者亦含估驗保留金額」,依上述之計價金額計算方式,如契約約定()內數字為80,所計算之估驗計價金額實際上已考量20%之保留款,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依該計價金額計算方式所得之金額核發給付廠商,無須再重覆扣留保留款。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5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