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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3月12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一、本局地板更新案有關交貨期限之規定如下: (一)契約第4條規定交貨期限自簽約日起19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詳補充投標須知,農曆春節之國定放假期間不予計算工期)。 (二)第14條規定本案採分批交貨付款。 (三)補充投標須知規定付款方式分為2批,第1批為8F~10F及14F完成安裝 測試且驗收合格後付款,第2批為11F~13F及B3F完成安裝測試且驗收合格後付款,其交貨地點及履約期限如下: 1、B3臨時辦公室建置:於簽約日起30個日曆天內依設備項目、數量表及配置圖說,完成各項安裝測試作業。 2、8F:於簽約日起6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3、9F:於簽約日起9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4、10F:於簽約日起12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5、11F:於簽約日起145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6、12F:於簽約日起17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7、13F:於簽約日起19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8、14F於簽約日起12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二、本局刻正辦理第1批交貨驗收,8F有遲延交貨,其餘3樓皆超進度交貨,請問本案履約期限之計算應以每批最後一層交貨時間計算(即第1批為簽約日起第120個日曆,第2批為簽約日起190個日曆天),抑或以每層交貨時間計算?若按層計算,每日逾期違約金究以第1批交貨金額或按該樓層交貨金額之千分之一計算? 為利辦理後續事宜,懇請以最速件處理,無袵感荷!
答覆內容:
一、查本案補充投標須知 三、(四)已明訂各樓層之交貨期限(並須完成安裝測試),故履約期限之計算自以各樓層之交貨期間分別計算,應無疑義。
二、另本案既已依各樓層分批交貨, 貴局所詢8F有遲延交貨之情形,依本案契約第17條第1項第2款已有明確規定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與付款方式分成2批無關,請 貴局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3431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