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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7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此為一變賣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規定?
答覆內容: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號解釋函所述,「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以杜爭議」,請逕上網查詢。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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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