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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7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敘明,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之採購案名稱、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等事項外,工作小組是否應在初審報告中,寫出對受評廠商之初步評比分數呢?
答覆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考量評選委員短暫時間即逕行評定最有利標之疑慮,明定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明訂工作小組協助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採購評選委員會供評選參考,並明定該初審意見所應載明之事項。辦理廠商評選仍為採購評選委員會任務之一,工作小組不需擬定初步評比分數。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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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