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練習與測試網站

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1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國語實小
提問內容:
本校辦理海外表演,於契約中規定支付廠商預付款,請問廠商可否以即期支票為還款保證?是否一定要求廠商提供還款保證?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條第3款之「金融機構支票」定義為:「指金融機構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由其自己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案請準以前述原則認定。
二、另依本法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惟仍應以本案之招標文件規定為準。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