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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3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辦理「XX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工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准用最有利標」方式招標,目前已完成招標文件草稿,正準備召開評選委員會審議招標文件,然後再上網公告,現有民意代表要求提供:招標規劃方向?及相關專業資格有何設定?原因為何?請教是否可提供該案之資格。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因本案招標文件尚未擬定完成,應準前項規定以保密為原則。
二、惟議員要求提供之招標規劃方向、專業資格設定及其原因等資料,如非屬上述標案內容,得否提供,請本於職權自行衡處,若提供文件,應於文件上加註僅供公務使用文字。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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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