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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9月0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提問內容:
出國旅遊,將採單價決標方式,本公所編列預算70萬,並由出遊人員自付額約20萬,請問本案於招標公告上之預算金額應為多少?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二、若本案用以支付廠商之契約價金,包含機關給付金額70萬元及「代收代付」出遊人員自付額20萬元,則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應為90萬元;若本案用以支付廠商之契約價金僅為機關給付之金額70萬元,另自付額部分由個人逕洽廠商辦理,則則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為70萬元。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