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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8月26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提問內容:
一、本年度XX維護合約預算為1,104,000元,1至5月(A廠商)已執行5*75,750=378,750元,6至8月(B廠商)已執行3*85,570=256,710元,現因廠商於94.8.19主動來函將於94.8.31終止合約,為免造成清潔工作停擺影響為民服務品質,請惠予解釋是否試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抑或應按照公開招標程序進行招標? 二、若需依按照公開招標程序辦理,招標期間可否先以短期採購清潔勞務之方式請廠商進場施作?
答覆內容:
一、如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屬分批採購,後續辦理之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各款擇一辦理招標,至於是否適用該條第2款規定,請貴單位視標的特性本權責辦理。二、若貴單位將以分批方式辦理短期採購,應避免違反「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規定。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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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