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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9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本局以序位法評比最有利標,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其子項有權重者,亦應載明。是否評比項目之子項一定要有權重?
答覆內容:
依工程會92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O九二OO四五八八七O號函:子項有配分者,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載明於招標文件,以資公開透明。惟如評選項目就子項無訂定配分者,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另評選項目訂有子項者,其子項宜避免區分過細,以免造成評選作業之困擾。請逕上網參酌。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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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