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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7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是否應於成立評選委員會時一併公布?
答覆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並以93年9月8日工程企字第09300344760號函修正。依該須知第13點,機關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附於通知書中,俾利委員了解評選及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