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2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一、本處辦理財物標租作業,因是項標租作業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二、又如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有關投標期限及投標廠商家數之規範為何?
答覆內容:
一、依工程會93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號函釋示: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以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以杜爭議。
二、若本案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有關投標期限及投標廠商家數應另循適用法令之規定。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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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