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提問內容:
辦理委託訓練案件,未達公告金額及未訂底價之案件,查採購法條文應屬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案件,然需求單位簽擬:依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公開徵求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辦理。並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企劃書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決標方式擬擇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請問: 一、本案如依需求單位簽擬,當否? 二、如無不當,是否仍應成立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
答覆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方式之選擇並非單一,端視標案性質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選擇最適當之方式辦理,以下就所提出之問題分析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一)屬限制性招標,第1次招標無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二)準用最有利標,故應成立評選委員會。
二、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
(一)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辦理,則應依前項說明成立評選委員會。
(二)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1.屬公開徵求,第1次招標應達3家限制,但可依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2.取最有利標精神,不一定成立評選委員會,但貴單位須依權責核定評審程序、標準、評審方式及分工等(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外審查、成立評審小組審查等皆可)。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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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