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大安區仁愛國小97年度校舍優質化工程後續處理問題
一、本校行文給廠商要求98年02月25日以前完成全部修繕(含圖書館),並聲明於未完成後,啟動使用廠商履約保證金及尾款進行修繕。請問是否需要先進行解約才可以動支?可否先不解約,直接動支廠商履保金進行局部改善?
二、假如已經進入調解程序,本校可以因為後續驗收未通過,將廠商解約嗎?
三、廠商先前行文本校,授權梁萬富先生為工地代表,日前本校行文給鉅松營造,要求重新授權,若鉅松仍就授權梁萬富先生,本校可以不接受嗎?
四、廠商要求本校就先行使用的部份,先行點驗,起算保固。但目前已經完工的情況下,本校也進行初驗程序,是否還可以辦理所謂部分驗收或部分點驗,起算保固?
廠商主張本校於開學時,已經先行使用教室、廁所等區域,故要求學校追溯到去年開學的時間點,辦理先行驗收起算保固,這可以嗎?
五、契約第六十四條第(五)點所謂「民事訴訟程序」,是否包含「調解、仲裁、法院審理」?
六、上述問題,所謂民事訴訟程序假如包含調解程序,本校是否要停止或繼續辦理後續驗收?假如廠商不會同驗收,學校可以自行找其他建築師或建築師公會派人到本校協助驗收嗎?這樣的驗收如果有缺失,廠商也沒改善,學校可依因此主張解約嗎?
七、假如廠商申請調解確定,本校仍續負擔廠商部份金額費用,本校能否主張於結算時,列入結算,再一併付給廠商。同理,假如本校結算時發現廠商尾款不足,能夠從調解的這一部分金額扣抵嗎?
一、貴校所詢工程履約階段諸多疑義回復如下:
Q1.本校行文給廠商要求98年02月25日以前完成全部修繕(含圖書館),並聲明於未完成後,啟動使用廠商履約保證金及尾款進行修繕。請問是否需要先進行解約才可以動支?可否先不解約,直接動支廠商履保金進行局部改善?
A1.依府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保證金之補足、動支或延長保證期限之情形)第2項規定:「甲方認為乙方有違約或無力完成契約工程之情事,得逕行以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用以改善。」,並無涉及契約「解約」或終止與否,惟仍應檢視有無府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9條(可歸責於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第1項第2款延誤施工進度情節重大之情形。
Q2.假如已經進入調解程序,本校可以因為後續驗收未通過,將廠商解約嗎?
A2.依府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9條(可歸責於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第1項第6款規定:「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機關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契約,並無涉及是否有爭議調解。併請注意「採購契約要項」第51點地1項第2款「……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約。」另請確定本案工程契約所生法律關係之消滅,如屬契約之效力向將來消滅之行為者,應屬「終止」;如屬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者,則屬「解除」;亦即「終止」是使契約自終止時起消滅,並無溯及既往效力,而「解除」則是使契約自簽訂起即消滅。本案工程既已完工,倘契約關係消滅應為「終止」,請先釐清。
Q3.廠商先前行文本校,授權梁萬富先生為工地代表,日前本校行文給鉅松營造,要求重新授權,若鉅松仍就授權梁萬富先生,本校可以不接受嗎?
A3.疑義所述「工地代表」如係指「工地負責人」,則應依府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9條(乙方工地負責人)第1項「乙方應『指派』具有( )年以上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報經工程司同意後擔任工地負責人…」,依契約規定,甲方具同意權,及第18條(工程司)第2項「乙方所派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或其工人技能低劣或不聽指揮時,工程司得列舉事實通知乙方更換,乙方應依所定期限更換適任人員。」之規定辦理。
Q4.廠商要求本校就先行使用的部份,先行點驗,起算保固。但目前已經完工的情況下,本校也進行初驗程序,是否還可以辦理所謂部分驗收或部分點驗,起算保固?廠商主張本校於開學時,已經先行使用教室、廁所等區域,故要求學校追溯到去年開學的時間點,辦理先行驗收起算保固,這可以嗎?
A4.先行使用與部分驗收請依府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4條(先行使用或部分驗收)第1項「已完成之工程,依契約約定或甲方需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甲方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之規定辦理。本案既已全部完工,並進入辦理初驗程序,似已無辦理部分驗收之需要。
Q5契約第六十四條第(五)點所謂「民事訴訟程序」,是否包含「調解、仲裁、法院審理」?六、上述問題,所謂民事訴訟程序假如包含調解程序,本校是否要停止或繼續辦理後續驗收?假如廠商不會同驗收,學校可以自行找其他建築師或建築師公會派人到本校協助驗收嗎?
A5.「民事訴訟程序」係專指依據民事訴訟法所進行之民事紛爭解決程序,故尚不包括仲裁、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一調解之程序及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惟府頒契約範本內並非僅限於民事訴訟程序時方有第64條(爭議之處理)第5款「甲方得依程序進行結算、驗收、提存及起算保固等作業」之規定,於同條第4款「於履約爭議調解期間,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及免除履約責任。」、第6款「驗收完成後,如乙方對於結算書有意見而拒絕核章簽認,不領取結算尾款者,甲方得依提存法規定予以提存。」,及第41條(驗收)第7項「乙方無理由拒不會同辦理時,甲方得逕行辦理初驗或驗收,並將辦理結果以書面通知乙方。前揭情形甲方必要時得委託公正之第三者協同辦理之,其費用並自乙方尚未領取之工程保留款、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內扣抵。」均有規定。
Q6.這樣的驗收如果有缺失,廠商也沒改善,學校可依因此主張解約嗎?
A6.此與上述Q2情形相同;並得依府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2條(驗收瑕疵改善)第1款後段「乙方逾期仍未修改或處理完妥,甲方得再指定期限通知改善,乙方逾期仍未辦理者,甲方得以乙方尚未支領之工程款、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如有不足,由乙方負擔之」之規定辦理。
Q7.假如廠商申請調解確定,本校仍續負擔廠商部份金額費用,本校能否主張於結算時,列入結算,再一併付給廠商。同理,假如本校結算時發現廠商尾款不足,能夠從調解的這一部分金額扣抵嗎?
A7.如履約爭議調解成立,貴校尚須給付廠商費用者,其價金之給付依府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估驗款之給付)規定辦理,併請注意是否有暫不給付估驗款情形。如尚有違約金需計罰者,得依府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1款第5目之規定,自廠商未領取之價款扣抵。
二、上開 貴校所提疑義於府頒工程採購契約中均有所規定,貴校辦理採購,應充分了解採購契約內容等各項規定,於履約階段時得以維護校方應有權益。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