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某工程案件,其契約工程規範之付款方式,採分階段辦理估驗計價,非每月按時計價,工期450日曆天,共分8階段辦理估驗計價,本公司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辦理物價調整時,其規定六、「調整工程款,以每月首次估驗計價時…」內容,本案工程辦理物調時,是依每月監工日報表詳細表之各月數量,採以每月工程款並逐月對照營建物調總指數計算?還是要依分階段完成後,以該階段之工程款,對應該階段完成之當月份總指數,辦理物價調整計算?
謝謝
契約規定估驗計價時間非每月估驗者,契約如未有約定,物調款建議按經主辦機關審查確認之監工日報表施工項目及數量,分列每月完成施工項目及金額,據以計算物調款,以符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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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